接受实物捐赠时,如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 号)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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