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简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是否仍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号)开立相应账户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既可选择按银办发〔2015〕227号文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也可选择按银发〔2022〕258号文开立债券市场资金专户。上述账户收支范围等按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现有规定执行。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在开立上述账户前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还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22〕258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 2023-03-21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