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否有规定未收到的物业费需要确认收入?

增值税角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物业费虽没交,但如果取得了索取物业费的凭证,比如说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发生,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征收了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要征收。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不论是否收到款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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