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发票时未认证抵扣,跨年再认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所以,即使当年未认证,也不影响后期认证后的进项抵扣。 1、购买商品,取得发票未认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跨年对发票进行验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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