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付赃款是否属于“119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问题详情: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在我单位工作期间,采取更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盗用他人审批权,伙同他人冒领了别人账户公积金,因此被法院以贪污罪宣判承担全部责任,目前正在服刑。我单位为维护被冒领人的权益,拟依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将上述款项记入“其它应收款——(犯罪人)”和“住房公积金——(被冒领人)”。 妥否,请批示! 附件: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有关规定。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有关规定: 一、会计科目(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等因素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权收取相关款项、相关款项是否很可能收回、对被冒领人是否负有支付义务。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应当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项业务应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交流互动-留言选登 留言编号:5154037-1ulb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3-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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