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如下:image.png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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