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此前购买车辆时享受的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现将该车辆转让,是否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