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一家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问有什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也就是2019年第76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承受的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其自有或者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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