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分公司的发票和税盘能带到总公司统一管理吗?

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违反上述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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