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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