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二、附加税费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环境保护税 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缴税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环境保护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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