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中的书面合同应如何理解?

印花税法》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应遵从《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因此,印花税中的书面合同理解,也应遵照《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印花税中的书面合同,并不仅限于狭义的书面合同书。所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当然,依照《印花税法》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合同,是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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