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分期缴纳税款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若获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应首先用于缴税。若现金足以支付税款,则一次性结清;若不足,则不足部分可分期缴纳。这里的现金补价是指投资过程中除股权外还可能获得的现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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