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标准
事业单位

200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其中第1条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司(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不知道这一条目前对事业单位还是否适用?

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了旧规定,取消事业单位人员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级别对应,因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岗位管理方式灵活。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上述规定已废止。财行〔2013〕531号文件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同时,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2019-08-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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