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门店之间调拨汽车用于销售,是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年第23号)第六条: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五条第三项: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 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4S店门店之间调拨汽车用于销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机动车销售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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