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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