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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