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依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及(国税函〔2004〕839号)的文件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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