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款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为交通事故产生了赔款,可以认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其他支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在税前扣除。由于交通事故赔款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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