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体宿舍计提折旧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税函〔2009〕3号文未明确列举职工宿舍的折旧要计入福利费范围,通常理解其折旧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注::各地口径不一,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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