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7月份代开20万元的专用发票没有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8月份又代开一张15万元专用发票,为什么把之前的税费一块儿征收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6)1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相关规定,如按季申报的缴费人7月未达到30万元标准的情况下可享受免征政策,8月累计超30万元后享受减半征收。相关政策如下: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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