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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