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的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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