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后,应如何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湖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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