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可以接收上海企业开过来的全电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一、 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 (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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