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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