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车在北京投保,缴纳保费时车船税没有代为缴纳,现在补缴车船税到哪里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所以,对于外地的车在北京投保,缴纳保费时车船税没有代为缴纳的,纳税人可以在车船的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或者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的车船税及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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