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请问,此处的2/3比例限制是按照单个研发费用分别计算,还是按照所有研发项目的总额计算总的比例限额?

不分项目。按照所有研发项目的总额计算总的比例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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