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只注明了利息,未注明有贴息,全额缴纳印花税后又取得财政部门发放的贷款补贴,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若合同未列明属于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不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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