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到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规定)政策解读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税务证明事项已经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证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纳税人享受上述两个优惠事项,不需要到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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