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11-14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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