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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