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纳税人新增房产应在何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的规定,对于当年4月、5月新增房产,于当年10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对于当年10月、11月新增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房产税征期可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