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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