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8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这5名员工2018年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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