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刚开始是安置就业,离职后选择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请问能否适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您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就可享受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