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税中,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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