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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