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平整土地时开采出来的砂石,自用于公司办公楼在建工程的建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公司在平整土地时开采出来的砂石,自用于公司办公楼在建工程的建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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