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废气排放口,污染当量数前三项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均未超标,其中两项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30%以下,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的减征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