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生产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有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饲料产品生产目录原件。 (二)由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实地抽样检验后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原件(按规定不需检验的饲料产品除外)。 其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同种养殖动物、同类饲料和同一生长阶段饲料每6个销售产品需提供1个产品的合格证明,6个以上销售产品需提供2个产品的合格证明。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鱼粉和饲用鱼油,应各提供1个产品的合格证明。 (三)市州级及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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