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2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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