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第1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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