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说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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