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垃圾处理费是否按季征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可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 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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