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了增值税退税,后来设备改作他用要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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