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发给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补助与政府规定的标准不完全一致,有时候大于政府规定标准,有时候小于,请问这种没有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补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三类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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