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八条、第九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