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哪些情况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免税的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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