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支出进项税如何从销项税中抵扣?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 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修理厂向其开具修理费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或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 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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